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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资产和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通知

2023年09月26日 17:19  (点击次数:

全校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资产和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整改情况现场核查的通知》(豫教函〔2023〕659)要求,决定开展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领域问题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目的

坚持“依法依规,标本兼治、纠改并举”的原则,了解各单位在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防范和化解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管理及政府采购工作更加规范、廉洁、高效。

二、自查范围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情况。

三、自查内容

(一)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涉及国有资产大额采购、资产处置、出资出借、对外投资重大事项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科学论证情况。

2.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情况

3.依法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活动情况。

(二)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1.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内控制度建立情况。

2.政府采购项目立项、采购管理、验收管理、合同管理等制度建立情况。

3.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有关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三)主要自查问题

1.采购项目立项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采购,随意改变采购方式问题。

2.是否在立项前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编制工作。

3.采购预算编制、执行是否合规,是否应编尽编。

4.招标文件编制是否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创新、节能环保、中小企业、乡村振兴等政策。

5.合同签订及支付是否及时合规。

6.招标文件参数制定是否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的做法,是否对供应商存在歧视性、倾向性。

7.新增国有资产是否编制资产配置预算,是否存在超标准配置等问题。

8.资产出租出借是否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要求进行,是否合规、是否审批,是否存在随意定价或低价出租、承租方转租获利、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等问题。

9.对外投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对外投资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未履行投资管理责任造成资产流失等问题。

10.资产处置程序是否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开展,是否存在超过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未经批准非公开处置资产、资产处置收入未按规定上缴等行为。

11.国有资产是否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新增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账。

12.已使用在建工程是否及时转为固定资产等。

13.重大资产是否闲置,仪器设备是否实现共享。

四、自查方式

各单位对照自查内容,组织本部门对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情况开展全面排查,要全面深入、不缺不漏,确保将问题查准、查深、查透、查实。

对自查出的问题,建立台账,分类处理,能立行立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说明原因,制定整改计划,明确完成时间和责任人。同时,结合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执行。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执行零报告制度,各单位于2023年9月28日前根据自查情况填写《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领域问题自查清单及整改台账》(附件1)、《XX单位闲置资产统计表》(附件2)、撰写自查整改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报送至行政办公楼706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zichanchu2012#163.com(发送时将#改为@)。

学校资产和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专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处)在上级部门集中核查前,将对全校各单位进行核查,省教育厅专项治理检查组将对学校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进行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各单位要把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摆在重要位置,提高认识,严格实行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准备相关资料,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要求,确保整改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集中核查阶段工作,对核查发现的问题向单位进行反馈,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违法违纪的,按规定移交纪检部门处理。为确保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学校专项治理工作专班将对发现的各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问题反复发生、影响恶劣以及自查自纠不认真、消极敷衍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办,对相关责任人追责。

(三)治防并重,务求实效

对资产和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各单位要通过强化制度建设,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良好局面,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治理水平,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

联系人及电话:

政府采购:王玉玺 3693146

资产管理:秦兢 3040146

附件:1.《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领域问题自查清单及整改台账》

    2.《XX单位闲置资产统计表》

资产处

2023年9月26日

(初审/秦兢 复审/刘弘 终审/马新岭)

  • 附件【附件1、2.xls】已下载